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现场调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
时间:2021年6月8日13时
地点: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
调解专家:会长姜平、调处专家委执行主任贾文举、副主任陈浩、研究会副秘书长佟金莲、副秘书长吴宪明、副秘书长穆成林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辽宁省某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职务:经理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本调处委员会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本调处委员会关终止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本调处委员会于2021年 6 月 10日受理申请人要求补缴2003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差额一案,双方当事到达现场接受本调处委员会调解,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庭将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调处委员会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送达调解书。

根据辽人社厅【2011】119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辽宁省劳动人事调处专家委员会业务隶属于辽宁省仲裁委,依托于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具有第三方独立调处权,出具的调处书具法律效力。

关于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进行仲裁审查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增强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按照,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关于审查确认的要求:
一、仲裁审查确认的条件
签订调解协议书的双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2.申请仲裁审查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3.双方当事人应提供调解协议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仲裁委审查内容
1.调解协议书涉及事项符合受案范围,且属于仲裁机构管辖; 2.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3.申请置换材料应齐备:《调解协议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以及有关身份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5.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者撤销。 三、审查程序1.审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内容;2.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3.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出具《置换仲裁调解书审批表》;4.对符合置换条件的,制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