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才招聘信息网:
章程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Labor Dispu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LNL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辽宁省从事劳动人事争议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的学术团体,由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理论工作者以及从事劳动人事争议理论研究、咨询、宣传、信息交流,并愿意为促进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和提高争议处理水平为目的,积极组织、协调、推动对劳动人事关系和劳动人事争议科学理论、政策、法律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活动,大力发展国内外劳动人事争议理论的研讨与交流,为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机制、维护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法学会,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辽宁省法学会和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辽宁省法学会领导下,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业务指导下,结合辽宁劳动人事关系实际,发动和组织会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研讨活动;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科研成果的评审、奖励和推广工作;


(二)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及工作实践中的问题,组织全省专题调研、案例分析、经验总结等,并形成动态情况专报供政府部门参考;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政策咨询、疑难解答等服务,并就具体争议案件到分会或会员单位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为其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平台;


(四)组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人员国内外学习考察、学术交流活动;


(五)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委托,举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业;


(六)组织编辑、出版、发行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信息和学术论文;


(七)加强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内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联系与沟通;


(八)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HR部门提供劳动人事法律应用参考;


(九)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为企事业单位聘请劳动人事争议法律顾问;


(十)完成省法学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团体申请入会,可直接向秘书处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会长会议批准,并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团体会员,应确定联系人。团体会员申请入会,不受本省部门、行业、地区的限制。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入会,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研究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文章和反映情况等;


(五) 团体会员单位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单独组织活动;


(六)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


(二) 关心本会,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为增加本会影响力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三) 经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参与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由研究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除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任务;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要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是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副理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遇有情况特殊时,由会长决定,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丰富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障工作经验,积极努力完成本会的各项任务;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研究会的工作计划;


(五)主持和组织研究会的课题研究;


(六)提出秘书长人选;


(七)其它主要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与会长共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专管部门的审计和核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友情链接

联系人:副秘书长陈浩

电话:024-22733281   手机:13604035276

邮箱:LNLDRSZYYJH@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商务大厦607

Copyright © 2019-2023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21008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