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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热点】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适用?二者出现差额如何处理?
日期:2023-02-28 01:02:03    点击:3134    属于:家庭婚姻热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产假工资领取的前提。1.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2.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比如说:女职工的每月生育津贴未5000元,而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由单位补足。女职工的每月生育津贴未5000元,而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单位不得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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