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回】1、申请人申请撤回劳动仲裁申请的,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指出,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视为撤回】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按撤回申请处理的,不能中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重复申请】3、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的,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申请撤诉】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原劳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视为撤诉】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再次起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重复诉讼】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