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读】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
日期:2023-11-30 01:11:21    点击:1585    属于:民法解读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
梁某于2010年11月6日入职A公司,自入职起A公司以B公司名义与梁某逐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一签;B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梁某从事后勤工作;梁某同意按B公司安排变更工作地点;B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梁某工资。
2015年8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对派遣工劳动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均未作约定。《劳务派遣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工资一般为B公司发放,也可协商后由A公司代为发放。B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未对梁某进行管理。
梁某因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等。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梁某虽与B公司连续九年签订《劳动合同》,但均系B公司交由A公司交给梁某签订。B公司从未对梁某进行过管理,双方无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具备实质劳动关系特征。《劳务派遣协议书》晚于《劳动合同》将近5年签署,但A、B公司均不能举证告知过梁某派遣事宜并征得梁某同意。且A公司未举证其向B公司支付过派遣费用。A公司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应为无效。虽梁某与A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梁某按A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工作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报酬亦由A公司支付,双方具备实质劳动关系特征。因此,应认定A公司与梁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由A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案号(2022)粤民再30号
来源:劳动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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