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民法典》1142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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