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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读】因劳动纠纷删除公司电子数据,犯了何罪被判刑11个月?
日期:2021-09-02 09:09:19    点击:764    属于:民法解读

因劳动纠纷删除公司电子数据

犯了何罪被判刑11个月?

  司法观点

  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对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等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

  员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员工在家属帮助下与公司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公司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吴某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害单位)先后全职、兼职担任公司产品的技术开发、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后被告人吴某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离职,遂产生删除公司数据讨要薪资的念头。

  2020年10月,被告人吴某利用被害单位文件上传至服务器存在的漏洞,通过公司的www.zhuzuolife.com网站,运行model-test-1.php、model-test-2.php的程序后,使用rm指令删除了被害单位在阿某云计算有限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上关于用户行为日志的user-data.php、user-log.php两个文件以及bihe.php优化APP模型算法文件,导致被害单位开发的“筑作”APP的用户行为日志数据丢失,用户在APP内对自行制作的室内设计图无法实现图形闭合功能。

  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之前掌握的被害单位在上海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七某公司)租赁的服务器账号和密码,登入该服务器后使用其编写的test.php程序加速删除“筑作”APP注册用户制作并上传的图片和模型文件2.7万余条,导致用户无法在上述APP内读取其设计装修效果图和3D模型。

  2020年12月4日,被害单位向七某公司支付恢复该服务器上被删除的数据费用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吴某因重大犯罪嫌疑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并补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裁判要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等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结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不符合法律关于宣告缓刑的规定,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

  规范优化

  本案定案证据主要有:证人肖某的证言、报案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被害单位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证明,收条、谅解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

  案例索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刑初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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