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王某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325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 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工资19 422.32元;
2. 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超时加班工资2323.56元;
3.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100元;
4. 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15 550元;
5. 公司支付利息3455.96元(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利率支付以上所有款项利息),利息计算截止至2020年1月17日,如未支付应付款,将继续计息直至付款日截止。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之和,合计71851.84元。
裁判要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鉴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了(2019)粤03破申49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索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3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