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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读】因绩效考核而解雇带来股权激励回购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日期:2022-02-15 10:02:43    点击:844    属于:民法解读

  基本案情

  文某任职深圳某科技公司SA3部门总监,2014年7月获授4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5年6月公司以文某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回购注销其第一解锁期1.6万股股票,同年7月以其严重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回购注销文某其余限制性股票。文某主张公司违法诉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股票回购损失。

  01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违法,支持文某赔偿金及股票回购损失的合理诉求。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绩效考核、劳动关系解除引发的股权激励纠纷,因审理焦点系审查用人单位对股权激励对象行使用工管理权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故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律予以裁处。

  02规范优化

  1. 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商事争议,要看具体情形。员工与公司之间因绩效考核、劳动关系解除引发的股权激励纠纷,因审理焦点系审查公司对股权激励对象行使用工管理权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故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律予以裁处。

  2. 与劳动付出相关的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股权激励的操作和规范,本质上是公司的一项用工管理行为、报酬分配行为,附着于劳动关系而产生,限制性股票通常被认为属于附条件的经济性福利的薪酬,属于薪酬组成部分。

  3. 公司在主体管理上应当明确、规范。股权激励事项时常涉及不同主体,授权予股票的主体与员工实际工作的主体可能不一致,比如为A公司工作,但授予股票的可能是B公司。

  03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326号;《深圳法院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文某诉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载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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