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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立案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日期:2023-03-31 11:03:50    点击:893    属于:人社热点问答
一、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与不予受理的范围与情形:


(一)案件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案件不予受理情形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部分仲裁机构开具不予受理的指导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为案件受理范围相关规定中明确载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在法理中已经丧失了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因此只能按照民事处理,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规定开具的不予受理,是没有错的。

三、结论
(一)明显与法律相悖。
部分机构采取反向思维,紧抓受案范围中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在模糊逻辑学中“内涵”与“外延”这两个概念。因为案件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十分明确,其中并没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这一条。

来源: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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