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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工作小时数如何考核?
日期:2023-04-27 03:04:40    点击:1018    属于:人社热点问答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工作小时数的考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有效性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必须依据规定经由当地人社机关审批,获得《特殊工时审批书》。企业不得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制。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岗位名称必须与《特殊工时审批书》中所列岗位名称保持一致。
    4)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确保特殊工时审批文件的周期具有连续有效性。
    2、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审批期限性
    1)当地人社机关审批的《特殊工时审批书》中,明确规定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以季或年为期限。
    2)此期限就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工作小时数的考核期限。
    3)有效期限期满时,企业应当及时连续办理续批手续,确保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性。
    3、实施周期标准工作小时数界定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工作小时数的界定依据是《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所以,月均工作小时数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月
          季均工作小时数62.5天/季*8小时/天=500小时/季
          全年工作小时数250天/年*8小时/天=2000小时/年
    3)实操中的考核周期问题,企业可以以审批周期为工作小时数为考核周期,也可以自主规定,分阶段以月或季工作小时数为考核周期。实行以月或季工作小时数为考核周期的,应当注意,在工作任务负荷极不均衡的情况下,会存在先期工作小时数超时支付加班费,而后期因工作小时数不足存在欠工的特殊情形。故此建议,实行以月或季工作小时数为考核周期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规章,明确实行阶段超时工作小时数加班费的支付为预支方式,在全周期考核完毕时,合并考核确定超时工作小时数。
    4)特别提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工作小时数的考核期限,是以当地人社机关审批的《特殊工时审批书》中规定的期限为考核周期。而不是自然年度中的年、季、或月。
    4、实施周期实际工作小时数的考核
    1、考核原则,以在法定工作日期间,实际出勤履职的工作小时数为考核依据。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法定节假日当日(0-24时)工作小时数不超过八小时的,不计入工作小时数考核,应依法支付300%的加班费;超过八小时的工作小时数应当计入正常的工作小时数考核。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其工作小时数应当计入正常的工作小时数考核。
    2、权益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各种休假权益,在休假期间,依法享受具体休假假种的工资待遇。但不能计入正常的工作小时数考核。如,停工留薪期、女职工产假期、婚假丧假等。
    3、孕检休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所以,女职工孕检休假时间应依法计入正常的工作小时数考核。
    4、带薪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在标准工时制度基础上,对于非标准工时制岗位人员的带薪年休假考核,应当以八小时工作时间为休假一天的考核依据。
    5、作息时间,关于用餐、午休、间歇时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规章,给予明确规定,有利于精准考核工作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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