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确立劳务派遣业务关系。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经营管理,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大致存在以下理由: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是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础,双方不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大可能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该理由虽有牵强之意,实践中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确实难以接触到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