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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原单位患职业病在现单位可否被认定为工伤?
日期:2023-10-31 04:10:32    点击:2540    属于:人社热点问答
答:只要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不管是否在原用人单位患病,都可以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因工作引起,与在哪个用人单位患病无关。工伤认定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确认劳动者是否因工作致病,与其离职没有关系。

      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阶段的行政行为,不能因为待遇难以确定就否定事实上的工伤。对已确认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其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系由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所致,则先前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若先前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则由当前用人单位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60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来源:德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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