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0]135号文件规定,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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