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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如何处理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工后的劳动关系?
日期:2023-05-31 01:05:11    点击:3273    属于:社会热点
【答】依法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用工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情形,向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实行退工。用工单位退工所依据事由不同,用人单位对退回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处理的方式不同。

    1、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法定要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有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及适用岗位应当符合规定。
    2、解除劳动合同型的用工单位退工情形
    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退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变更劳动合同型的用工单位退工情形
    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退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工单位事项。变更不成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依法延期退工型的用工单位退工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5、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实操建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劳务派遣员工手册》,确保其法律效力。有利于对劳务派遣员工群体的有效管理,特别是,依法作为用工单位依法退工后期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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