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才招聘信息网:
【社会热点】如何管理未婚女职工的三期劳动关系
日期:2023-05-31 01:05:48    点击:3110    属于:社会热点
【答】除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未婚女职工的三期期间,享受劳动合同保护待遇,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其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实操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未婚怀孕、保胎、流产、生育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妇女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没有涉及婚嫁条件下,明确规定,禁止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劳动报酬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三期期间法定的健康休息权。
    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享受带薪孕检假。
    4、女职工流产休假及生产休假期限,不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地方福利假期。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假期期限,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在目前计生政策不明朗的特殊时期,未婚女职工的三期休假待遇,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政策规定。在明确规定,不能依法享受流产津贴和产假津贴待遇的条件下,未婚女职工产假期间和流产休假期间,可以按无薪事假处理。用人单位也可以自主规定,享受等同医疗期待遇的休假。
    6、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规章,明确规定,职工违反诚信义务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的;职工发生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或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度期间,在岗有效履职期限累计不满N个月的,视为不胜任工作情形之一,给予调整岗位。
    7、女职工三期期间,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个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书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书面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
    5)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8、遇有女职工未婚三期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以有效的形式行使管理权。要求职工严格履行请假义务,提供有效的婚育证明。妥善档案管理。未婚生育的,在政府规定的期间内补办提交婚姻证明和生育证明的,应当给予另行处理。
    9、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超生生育的,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未婚生育的情形处理。

友情链接

联系人:副秘书长陈浩

电话:024-22733281   手机:13604035276

邮箱:LNLDRSZYYJH@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商务大厦607

Copyright © 2019-2023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21008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