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日期:2023-10-30 04:10:20    点击:1592    属于:社会热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有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应视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应为两年,并不能由此推断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论。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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