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职工下半月入职,用人单位未能为其缴纳社保的风险是什么?
日期:2023-11-30 01:11:48    点击:1587    属于:社会热点

 【答】 受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则的制约,在下半月入职的职工,因为超过社保业务经办期限,而无法为其当月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实操建议,在可操作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在次月为其办理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时,应当补缴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会存在如下风险隐患:

    1、女职工入职,原单位已经依法缴纳社保费,原单位缴费义务终止于入职月份的上月,用人单位在入职当月社保未能及时补缴的,势必造成生育保险缴费的中断事实。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满足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要求,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或流产生育津贴待遇,直接导致用人单位承担同期的产假工资成本。社会保险待遇政策及经办规则执行当地政府规定。

    2、入职职工,如果因用人单位在入职当月未能缴纳社保或次月未能补缴入职当月的社保费,造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就医治疗期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责任。

    3、工伤保险责任,在下半月入职的职工,因为超过社保业务经办期限,而无法为其当月办理社保缴费登记。俗称“工伤保险空档期”。如果入职职工在工伤保险空档期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空档期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实操中,严格执行当地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有业务经办程序可以规避工伤保险空档期的规定,执行当地工伤保险业务规则。

    4、失业保险待遇责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事由符合非个人原因中断就业情形时,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入职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年限造成其失业金待遇损失,存在职工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的风险隐患。如,十一个月和十二个月缴费记录之差。

    5、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法定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应当与劳动关系维系期限一致。由于社会保险缴费缴费义务的计量单位为“月”,所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依法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因客观存在业务经办规则设置的业务经办期制约因素,导致下半月入职的职工参保缴费操作上的障碍。建议,用人单位次月为其参保缴费时,补缴入职当月的社保费用。

    6、实操提示,在非必要性岗位,采取月初的时间节点上岗入职,既可以规避下半月入职的社保空挡隐患,也可以节省入职当月的社保统筹成本,更重要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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