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如何评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丧失信任基础
日期:2023-11-30 01:11:40    点击:1570    属于:社会热点
问:如何评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丧失信任基础

答:在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会根据双方是否可以冰释前嫌地恢复原劳动关系状态来决定是否支持继续履行,其中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双方是否还有一定的信任基础。
信任基础一般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出现过严重争执、岗位的性质、双方是否有其他涉案诉讼或仲裁、合同解除后至判决生效间隔时间长短等方面来判断。通常而言,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越短、岗位为管理或财务等特殊岗位、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投诉或评价过低的情形、双方多次互诉、涉案诉讼持续数年等情形下,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缺乏或丧失了信任基础,不会支持继续履行。
案例:(2023)京01民终3524号
【01】基本案情
何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入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担任法务总监,后于2017年9月30日被聘任为法律合规部董事总经理。双方曾签订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何某某实际工作至2020年5月27日,当日基金公司向何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何某某违规使用网约车、侵占公司财产,违规报销餐费、侵占公司财产,不遵守劳动纪律、未履行出差审批流程外出及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基金公司主张何某某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的情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其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何某某多次威胁公司领导,双方已丧失基本信任,此外其公司已任命石某担任法律合规部董事总经理,已无法与何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何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的情形,基金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体理由如下:1、基金公司没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亦未列明其违反了哪些制度;2、即使基金公司存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亦未经过民主程序;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通知工会或其他组织;4、石某与基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无法确认,即使存在劳动关系,其亦同意调岗调薪;5、其不存在威胁领导的事实,双方存在信任基础;6、根据公司规定,网约车车费是按月审核,如存在不合规的应当月扣除,但基金公司于2020年2月7日要求其解释2017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车费,不符合常理,不符合规定;7、鉴于涉及车费金额较少,且双方长期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此事牵扯太多精力,其不想与公司纠缠,故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公司同意“将所有费用从本人下月工资中扣除”,但前提是不认可违规用车。
基金公司则主张其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有内部编制,目前没有能够提供给何某某的岗位,且双方的信用基础丧失,何某某多次阻挠会议召开,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何某某另主张基金公司的满帮项目涉嫌公司管理团队伙同被投公司掏空所投项目的国有资产,当时基金公司管理层投票决定是否投满帮项目,起初任某代表的投资部与何某某代表的合规部都投反对票,次日任某改为赞成票,但其仍持反对票,之后基金公司绕开何某某本人及其负责的合规部与满帮公司达成回购协议,项目涉及8.5亿;在百融项目中,合同签订之初有保底保收益条款,但基金公司想去掉该条款,何某某不同意,在正常情况下其不同意就无法签订合同,故基金公司绕开何某某本人及其负责的合规部签订了合同,并取消了保底保收益条款,如果有保底保收益条款,公司可以盈利30%以上,但因为去掉了该条款,公司亏损了60%,项目投资4.8亿;在国新创新项目中,基金公司以零元对价转让其公司持有的股权,基金公司让何某某亲自去操作,但这属于贱卖国有资产,故其不同意,基于此事基金公司认为其不服从公司安排;上述三件事系基金公司辞退何某某的背后真实原因。
【02】诉求与判决
何某某起诉:确认基金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基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03】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就基金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双方应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基金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其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基金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存在违规报销餐费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何某某存在不遵守劳动纪律、未履行出差审批流程外出及旷工的行为,故基金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再次,虽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何某某应返还基金公司网约车车费22792.89元,但前提系2020年2月21日何某某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本人同意将所有费用从本人下月工资中扣除”,视为双方就争议的网约车车费达成一致意见。现何某某已对该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解释,且该电子邮件显示有“关于网约车相关问题,本人坚持此前邮件的观点”以及“为了避免大家在这件事上牵扯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本人同意将所有费用从本人下月工资中扣除”等内容,可以推定何某某系与公司协商一致同意返还网约车车费,而非认可违规使用网约车。鉴于此,法院认定基金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存在违规使用网约车、侵占公司财产之行为,进而认定该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属于特殊商品,兼具人身属性及社会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仅是经济上的交换关系,同时还包含着信任及合作关系;就劳动关系存续而言,如一方或双方对彼此失去了信任基础,则该劳动关系在客观上已失去继续履行的必要。在本案中,通过基金公司在绩效考核中给予何某某D级评价以及何某某当庭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背后原因可知,基金公司对何某某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已失去了基本信任,何某某对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亦存在诸多意见,双方合作初衷已经发生改变,故法院认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难以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综上,法院对何某某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诉请,不予支持。
来源:律法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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