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23-11-30 02:11:13    点击:1671    属于:社会热点
【答】 工作地点的约定不能过于狭隘,也不能过于宽泛,要确保公平合理性。

【地点约定】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符合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区域内的搬迁,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情形。职工应当服从,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履行义务】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市内搬迁】3、企业搬迁市内的距离跨距较大的,未超越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行政区域范围的,会影响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依赖利益的,企业应当给予交通便利上的福利,如,通勤车或交通补助。职工不得拒绝服从。否则,企业可以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异地搬迁】4、企业决定异地搬迁的,职工的依赖利益收到重大影响。双方应当书面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拒绝服从的,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企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以有效形式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未成的事实。否则,存在极大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隐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
【异地注册】5、企业异地搬迁时,在新城市登记注册新企业的,对本地原企业实行废业的,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实操建议】6、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约定时,一定确保与事实和职工岗位履职性质的关联性和有效性。不宜过于具体或狭隘,也不宜过于宽泛。约定过于具体,如,市区街号,会影响未来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地点调整工作的不顺。过于宽泛,如,黑龙江省域或全国,会影响工作地点的约定法律效力。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 年 4 月 24 日)第 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来源:人资法务技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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