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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当心!别打个官司把自己搭进去!
日期:2021-11-11 01:11:34    点击:920    属于:社会热点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该文件于发布次日起施行。对虚假诉讼要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重点列出以下十类诉讼:

  1、民间借贷纠纷,

  2、执行异议之诉,

  3、劳动争议,

  4、离婚析产纠纷,

  5、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

  6、企业破产纠纷,

  7、公司分立(合并)纠纷,

  8、涉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

  9、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0、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等各类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位列第三名,是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工作的重点领域。

  什么是虚假诉讼?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简单一句话概括,双方一起造假证据、编假故事骗法院,就是虚假诉讼。

  其中,在劳动争议领域,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为:

  01单位和无关人员通过编造劳动关系来补缴社保;

  02单位给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员工出具假证明,报工伤;

  03劳务外包公司和用工单位虚构外包款诉讼,来逃避“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责任;04

  破产案件中,破产公司与债权人或员工以虚构欠薪等方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实现优先获偿或转移财产。

  对虚假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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