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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2-01-12 10:01:06    点击:836    属于:重要活动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社险中心函〔202037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21年及其后各自然年度内“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当年养老金计发基数”“当年记账利率”等重要参数公布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相关经办业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问题

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调整为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并由参保单位按照调整后缴费基数上下限为职工完成补缴工作。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缴费档次和上下限确定问题。各级经办机构要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发布公示、经办服务窗口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于2021年1月份完成2021年缴费档次选择,并告知灵活就业人员,在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基数调整前的保费差额。灵活就业人员档次选择按照《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9〕59号)规定执行。

(二)自愿缓缴2020年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费问题。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自愿缓缴2020年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年底前,按照自主选择的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补缴2020年未缴费月份。

(三)灵活就业人员代扣代缴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费。各级经办机构应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按月代扣代缴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跨自然年度的欠费,除有特殊政策规定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要求执行。

三、转移接续人员基数调整问题

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已办结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转入地仅对转入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确定和调整。

四、丧葬抚恤待遇计算发放问题

2021年1月1日后(含当日),2021年计算丧葬抚恤待遇的工资口径公布前,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各级经办机构暂时按2020年执行的工资口径为其遗属计算发放丧葬抚恤待遇,待2021年计算丧葬抚恤待遇的工资口径公布后,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五、待遇计算问题

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经行政部门确认符合退休条件、申请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各级经办机构暂按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按月发放;待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后,重新为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多退少补。

六、利息结转问题

2021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的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业务,按2020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行利息结转, 2021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计算。

七、参数维护问题

由国家和省里统一下发的参数,由省社保中心收到文件后即时予以维护。各市使用的参数,请各市经办机构在本市相关参数公布后,及时上报省社保中心数据部,申请参数维护。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中相关业务操作原则,除自愿缓缴2020年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费问题外,在今后年度同样适用。各级经办机构要依据本通知,在相关业务参数公布后,采取多种方式,告知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做好参数调整后的补费、预存,确保缴费、扣费足额按时到位,并及时做好个人账户权益记录。本通知各项规定,如国家和省级行政部门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规定办理。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社保中心报告。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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