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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迟领失业金,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相关损失?
日期:2022-01-13 08:01:10    点击:3112    属于:重要活动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迟领失业金,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相关损失?

(2020)川01民终13766号

    案情简要

2011年7月14日,绿昌茗公司(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从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林某担任销售业务员,工作地点为成都;绿昌茗公司安排林某执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度。2017年8月30日,绿昌茗公司向林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林某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签署意见并交还办公室。过期不予答复此通知书失效后,视为林某申请终止劳动合同。2011年8月至2017年9月,绿昌茗公司为林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7年9月12日,绿昌茗公司向林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再次通知林某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其收到通知书3日内签署意见交还办公室。林某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9日,绿昌茗公司向林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林某在职期间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多次拒绝续签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载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13日,林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7年10月11日,林某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绿昌茗公司:5.出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明确是绿昌茗公司主动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应具备条款。该仲裁委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该项仲裁请求。

2017年10月27日,蒲江县就业局失保处出具《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核准申请人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为18个月,即从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4月止,每月金额966元。

2018年8月27日,林某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绿昌茗公司:2.绿昌茗公司向申请人赔偿因其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交通费损失106元;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收入损失7982元;2017年10月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1200元;2017年10月医疗保险缴费损失388.46元;绿昌茗公司向林某支付失业金实际领取和应当领取之间差额1808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该项仲裁请求。林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林某主张绿昌茗公司赔偿其因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而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交通费106元,收入损失7982元,失业金损失1200元,医疗保险费损失388.46元,养老保险438.6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林某依据绿昌茗公司2017年10月27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办理了失业金,并不属于上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对于林某的前述各项损失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林某主张绿昌茗公司支付实际领取和应当领取失业金差额18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但因征缴问题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对林某的前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林某依据绿昌茗公司2017年10月27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办理了失业金,故林某主张绿昌茗公司赔偿其因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而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交通费106元,收入损失7982元,失业金损失1200元,医疗保险费损失388.46元,养老保险438.6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林某主张绿昌茗公司支付实际领取和应当领取失业金差额18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但因征缴问题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对林某的前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意见

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劳动者将无法领取失业金。因此,因用人单位原因给劳动者造成应当赔偿的损害,是指劳动者无法领取的失业金,而非迟领部分。因为劳动者迟领失业金,仅是领取的时间稍作延迟,但未导致劳动者少领或未能领取失业金,因此不构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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