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疫情期间临时性提高驻沈省直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驻沈省直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保障疫情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 26号)精神:“加强失业人员基本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决定对驻沈省直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临时性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1539元调整为1629元。
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为1720元。
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0年2月起 执行至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疫情结束命令后3个月。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