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某玲、岳某成诉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工伤死亡赔偿纠纷)
一案情摘要:
原告:岳某玲,系工亡职工岳某某女儿,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
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西城镇英民村1组。
原告:岳某成,系工亡职工岳某某儿子,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
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西建乡同建村4组。
被告: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拥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骁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父亲岳某某工伤死亡赔偿责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遂原告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后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及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笔者接受原告的委托后,通过收集原告缺乏的劳动合同等关键性证据,逐步完成劳动关系的确定,工伤死亡认定等前置程序,最终达到了原告的诉求被法院全部支持认定的目的。
二、基本案情:
2018年6月5日22时,岳某某受其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的指派,在其用工单位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承包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智慧三街55号“恒大盛京印象”工地现场检查入场卸货车辆时,被第三人孙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J61032”的车辆撞击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7日17时死亡。
岳某某的父母及配偶均已于本案发生前死亡,二原告系岳某某儿女,是其仅有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人未给岳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承担工伤死亡赔偿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岳某某死亡是因第三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的,岳某某的用工单位也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应由第三人孙某及用工单位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拒绝承担工伤死亡赔偿责任,故原被告双方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1、沈浑劳人仲不字[2018]7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沈阳市浑南区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
2、[2018]辽0112号民初8637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岳某某与被告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是岳某某的用工单位,与岳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支持被告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6375元工资的诉求。
3、沈浑劳人仲不字[2019]4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沈阳市浑南区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
4、沈浑人社工认字[2019]第0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岳某某工亡。
5、[2019]辽0112号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认为,经沈浑人社工认字[2019]第0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岳某某系因工死亡。本院作出的[2018]辽0112号刑初629号判决已确定侵权车辆的保险公司向二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侵权方已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判决被告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
6、[2020]辽01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岳某玲、岳某成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判决上诉人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岳某玲、岳某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案件评析: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自然人和法人共计多达十一位;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及继承关系等;3、案件的法定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等程序性要求和赔偿标准、赔偿项目竞合等实体性要求严苛。
做为原告的委托律师,笔者认为该案的诉讼策略首先是确定管辖法院;其次是围绕确定劳动关系和工亡认定收集证据和法律依据;最后是围绕赔偿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据此,笔者的工作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面对本案被告拒绝承担工亡补助金的责任及原告基本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首先就要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与工亡职工岳某某的劳动关系。2、为达到保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要解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间是竞合的法律关系,还是可以同时要求的法律关系。3、被侵权人岳某某的户口所在地是农村,能否说服法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判决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4、因本案的当事人的住址均在沈阳市以外的各省市及法定的诉讼程序,为达到节约办案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目的,就要解决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在沈阳市内。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或者减少法律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
为完成上述工作内容,笔者结合本案案情积极寻找证据及法律依据。因岳某某系在工地现场内被第三人孙某驾驶的汽车致死。所以,岳某某死亡还涉及孙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而岳某某的用人单位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用工单位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及孙某、肇事车辆的车主、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等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及提交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对原告的诉求极为有利。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2011)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等规定,本案原告有权向本案被告提出工亡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孙某、肇事车辆的车主、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等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作为该案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的代理律师,调取了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岳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一关键性证据及其他证人证言,为确定劳动关系和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向法庭举证岳某某户口所在地房屋年久失修的照片,水电费多年为零,责任田转租他人及工资卡等证据,证明了岳某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其常年在城市打工并以此为主要经济来源,根据《最高院关于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25号),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本承办律师的该项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原告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因承办律师执业的律所的所在地在沈阳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及依据岳某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沈阳市浑南区的事实,承办律师选择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到利于审清案情,节省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目的。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申请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要求工亡补助金必须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亡认定书》为基础的法律规定,本案首先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先确定劳动关系,再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步骤进行。但从被告拒不配合赔偿及多次违反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推脱态度,可以推断被告必然利用诉讼程序拖延赔付。综合上述情况,承办律师利用诉讼技巧及法律规定,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承办律师据此得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节省了劳动仲裁环节时间。而且在第一次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中,追加了要求支付工资、加班费、社保费等多项诉求,法官在判决支持确认劳动关系和工资的诉求时,会驳回原告加班费和社保费等证据不足的诉求。这样的判决会麻痹被告的上诉意愿,认为判决互有胜负可以接受。但原告最重要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被支持,即节省了二审环节时间,原告也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基础。依据该判决,原告取得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亡认定书》,随后就毫无悬念的取得了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的一审和二审的胜诉,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获得了包括迟延履行金在内的全部赔偿。
本案从承办到执行结案,历经二年另四个月的艰辛的诉讼期间,原告从最初的放弃其他一切赔偿权利仅要求78万元补偿金而不得的情况,到最终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赔偿款共计151万余元,让原告切实感受到了通过法律途径和聘请律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获奖律师介绍
柳阳律师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柳阳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过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区法院及各级仲裁委审理的各类诉讼案件达300余件及其他非诉业务。2017年9月,为沈阳市妇联的直属单位(沈阳市妇女会馆)解聘61名聘用制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以顾问单位法律代表身份参加了解聘现场会的现场答疑工作,顺利完成现场的法律解答,无一人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为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聘百余明聘用制雇员提供了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依据、解除合同的各类文件、劳动仲裁诉讼、法院诉讼等全部流程,圆满地帮助顾问单位解决雇佣双方的劳动争议。
2017年4月起至今,为拥有1,400余名员工的国有企业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2018年6月至今,为该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其混改后的企业上市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主要从事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诉讼义务及合同审查、合同制定、公司股权变更、重大项目合作等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