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工会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要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同时要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同时也鼓励、支持律师、法律顾问等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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