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尤为重要。所谓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小编之前专门针对仲裁/诉讼时效有一篇文章的分享。今天借一则案例,再次为大家巩固相关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者小胡向用人单位A公司主张自2014年12月份入职至2016年6月1日工作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1年11月劳动者小胡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仲裁阶段:用人单位未提仲裁时效的抗辩,而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主动援引了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阶段:用人单位提出了仲裁时效的抗辩,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具体案情参考(2022)鲁17民终2581号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的抗辩,在后续的诉讼阶段再提起能否适用?二审法院认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该会议纪要虽不属于法律法规,但合法合理,可以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本案仲裁阶段,用人单位并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属于对自己时效利益抗辩权的默示放弃,诉讼中再提出答辩,法院不应采纳。一审法院采纳用人单位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抗辩错误,应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由于仲裁阶段与诉讼阶段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流程,法律只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则不予支持。但是并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抗辩,在一审期间提出则不予支持。所以实操中存在分歧观点。本案中,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的,视为用人单位对自己时效利益抗辩权的默示放弃,诉讼中再提出答辩,不予采纳。建议当事人在第一个法律流程中便提出时效的抗辩(若有),避免后期陷入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