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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违约金责任吗?
日期:2023-05-31 01:05:37    点击:995    属于:专家论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可以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双方书面约定服务期违约金责任和竞业限制违约金责任。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违约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操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应当以向劳动者提供了有偿专业技术培训事实为前提,并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书》,明确约定培训费用的界定和标准,以及服务期限。避免与用人单位提供的内部培训混淆,如,入职培训、岗前培训等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适用群体的,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中,双方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条件。避免因竞业限制约定适用群体或岗位不当,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竞业限制约定效力发生纠结等因素带来的隐患。
    实操中,应当严格区分违约金约定和损失赔偿责任混淆。有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因劳动者个人失职或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追究其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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