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进入传播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约定徐某任企划培训专员。岗位合同书同时附有《岗位说明书》,明确了徐某岗位的八项职责:企业品牌的建立与维护、企业内部文化建设、制定培训制度、员工关系的维护、市场宣传配合、政府关系奖励及维护、媒体关系建立与维护、公关活动策划及每项职责的衡量角度。试用期满前,传播公司出具“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企划部经理对徐某作出“予以辞退”的考评,其中认定徐某不能正确理解交代的工作,完成的工作与所要求的出入很大;工作积极性不高;团队配合不好等多方面原因。传播公司认为,徐某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没有达到公司的岗位要求,并未能通过《试用期员工考评》,已不适合继续在本岗位工作。徐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传播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关系终止至恢复劳动关系日止的工资。该纠纷经仲裁及诉讼程序,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岗位职责是用人单位针对不同岗位所要聘用的劳动者自行制订的需求标准。用人单位应尽量制定和完善各个岗位的录用条件和职责,注重对能力的考核,使具有可操作性。岗位职责(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考核劳动者的标准。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传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岗位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岗位合同书明确了徐某的岗位职责。徐某的岗位能力及团队精神,其他同事的认同度均未得到传播公司的认可。传播公司对徐某的解约,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故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