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分配责任。首先,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区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划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区分。已向劳动者承担责任一方,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时可以向对方追偿。再次,如果劳动者的损害不是由用工单位造成的,用工单位无任何过错,则用工单位不承担责任。最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者。二、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时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外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如何分配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选任上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被派遣劳动者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如果能证明其在选任方面已尽必要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这也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之规定。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