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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读】什么是诉讼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制”?
日期:2023-05-31 01:05:01    点击:856    属于:民法解读

【答】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也称“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两审制度外的一种特例审级制度。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可能性,劳动争议案件经由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入诉讼程序时,一审人民法院一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即为,一裁一审制。在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其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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