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本条规定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界定及其处理规则的适用。明确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规定与简易处理规定不相冲突,符合简易处理条件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主要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二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因为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因集体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其争议处理需要进行特别制度安排。但需要明确,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关系是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的关系,因此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殊规定;没有规定的,要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其他规定。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是按人员数量或争议发生原因进行的分类;简易处理则是繁简分流处理方式,是建立在案件本身的争议大小、标的大小或者当事人是否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分类。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与简易处理二者并不排斥。一般情况下,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也应当追求快速解决,防止矛盾积压,适用快速解决争议的简易处理也具有程序正当性基础。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简易处理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都属于特别规定。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规定符合简易处理条件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