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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读】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3-06-30 11:06:07    点击:1117    属于:民法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劳动者离职前上家单位的平均工资为准,结合因此未就业的期限,来综合裁量

比如,《2015年泸州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问题1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如何确定损失数额?

参考意见:劳动者对其损失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如无法确定损失数额的,可以参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比如,(2021)京0105民初1097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对劳动者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予以赔偿;但鉴于劳动者实际也未付出劳动,其经济损失本院将参照其工资水平、行业待遇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4000元(离职前工资标准4000元,下家工资标准7800元)

再比如,(2020)苏05民终1162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取得离职证明的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的行为确实给劳动者造成了误工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劳动者离职前的工资水平,酌定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误工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

又比如,(2020)苏0113民初299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未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损失,即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开证明给劳动者再就业和应享受社保带来损失。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辞职后应及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证明也是是档案资料之一,否则劳动者找工作有困难。劳动者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其2020年6月份找工作,因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被拒绝,故用人单位应赔偿相关损失。本院参照劳动者2019年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应发工资,酌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该项损失5419.09元×2个月(2019年6月至7月)=10838.18元。

二、以劳动者计划入职但是被拒绝录用的下家单位录用工资为准,结合因此未就业的期限,来综合裁量

比如,(2021)京03民终3306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一审中提交了《聘用意向书》《不予录取通知书》等证据(下家工资标准28000元);用人单位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事实上确未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故一审法院结合劳动者前述证据载明的相关事实,认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 28 0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再比如,(2019)京0105民初84117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向本院提交的《聘用意向书》、《不予录取通知书》(显示劳动者每月税前工资为28 000元)足以证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而遭受损害,用人单位未针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进行反驳,其关于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关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28 000元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又比如,(2020)京02民终382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一审结合录用通知载明的待遇,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工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裁审人员综合衡量,在上述两者之间折中裁判

比如,(2021)京03民终5087号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确实会给劳动者再次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材料,酌情判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开具离职证明损失一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离职前平均工资14400元、下家工资标准20000元) 

四、根据当地的行业平均工资来综合裁量

比如,(2021)津03民终1631号案法院认为:关于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租赁和商业服务业,2019年天津市该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年工资标准为78776元,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损失26258元(78776元÷12个月×4个月=26258元)。劳动者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可知,对于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的标准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可以参考。建议用人单位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后劳动关系纠纷,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法运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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