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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读】员工在辞职申请与仲裁诉讼时辞职理由不一致,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会怎样?
日期:2023-10-30 04:10:43    点击:2740    属于:民法解读
由劳动者举证!


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李某是某集团的驻沈阳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入职时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李某一直继续工作,2016年3月初集团公司开会决定人事调动,会后决定将李某被调入集团公司工作,集团公司向李某发送的派遣证明,期限让李某到集团公司报到,李某到集团工作两个月后,便向集团递交了辞职报告,报告为格式制式,辞职报告中的理由列为勾选项:福利待遇、公司工作环境、公司管理、家庭原因、升迁/求学、自已原因、其它因素。李某在其它因素一列打了勾,但没有注明原因,

    李某于递交辞职报告后的次日离开了集团。后李某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行使的是特别解除权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举证在做出辞职决定时向用人单位明示的理由,本案中李某辞职时向用人单位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辞职理由一列是在“其它因素”前面方框中勾选的,综观辞职报告,虽该辞职报告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表格,从整个行文来看,无李某辞职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项客观记载,但该辞职报告中的“其它因素”一列中要求注明理由,但李某并没有注明理由,另“福利待遇”一列也可勾选,福利待遇本应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李某也未勾选。另外集团公司还要设置了员工向主管部门管理者及所任职部门以及对公司经营方针的意见及建议。李某在该三项中均填写“无”。

    综述,法院认为,辞职报告虽为格式化表单,但其内容设置充分保障了劳动者表达其真实意思的权利,李某辞职时填写辞职报告时字里行间并无流露出对单位的不满,更无辞职时单位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陈述,故李某在诉请中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李某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争议与求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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