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归业主共同所有
维修资金使用:
1.业主共同决定。
2.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公共部分。
3.维修、更新、改造。
4.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使用:
1.业主大会依法申请
2.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
法律依据:《民法典》281条
上一篇: 【民法解读】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下一篇: 【民法解读】房屋可以设定居住权,办理居住权登记。
联系人:副秘书长陈浩
电话:024-22733281 手机:13604035276
邮箱:LNLDRSZYYJH@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商务大厦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