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胎儿有继承权。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 胎儿出生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涉及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16、1155条
上一篇: 【民法解读】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下一篇: 【民法解读】建筑物及其附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及处分?
联系人:副秘书长陈浩
电话:024-22733281 手机:13604035276
邮箱:LNLDRSZYYJH@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商务大厦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