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单位有义务进行照顾:
1. 居民委员会
2. 村民委员会
3. 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依据:《民法典》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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