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去世后,在妻女都有继承权的时候,其哥哥主张应当继承一部分财产,是否成立?
答:老王哥哥的主张不能成立。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继承的第二顺位,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前提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1127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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