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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读】在男女恋爱期间内,男方谎称自己是富二代,某女与其结婚,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根本不是富二代,并且存在负债,请问女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日期:2021-04-08 02:04:28    点击:826    属于:民法解读

  在男女恋爱期间内,男方谎称自己是富二代,某女与其结婚,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根本不是富二代,并且存在负债,请问女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答:不可以,以财产上的欺骗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的,不属于法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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