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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读】微信发送盖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算有效送达吗?
日期:2022-03-10 09:03:20    点击:948    属于:民法解读

  01司法观点

  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1月12日以微信方式向员工发送了带有其签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有效送达。员工确认收到该微信,但称通知人员是某集团的工作人员,与其无任何沟通来往,仅凭该微信无法确认该通知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送达的具体时间等需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发送该微信的人员是其员工,员工辩称无法确认该通知书是否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予以采纳,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有效送达给了员工,故采信员工主张双方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

  02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3415号一审判决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115.42元,X公司应向顾某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03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X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1月12日以微信方式向顾某发送了带有其签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有效送达。

  顾某确认收到该微信,但称通知人员是JR集团的工作人员,与其无任何沟通来往,仅凭该微信无法确认该通知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送达的具体时间等需承担举证责任,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发送该微信的人员是其员工,顾某辩称无法确认该通知书是否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X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有效送达给了顾某,故本院采信顾某主张双方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原审判令两个月应发工资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3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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