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劳动用工应当知道的
100个劳动争议问题(81~100)
81.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答∶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8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规定?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8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84.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85.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仲裁代理和指定仲裁代理?
答∶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86.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答∶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8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证据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上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但是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88.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9.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没有时效的规定 ?
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90.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
答∶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 ,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 ?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92.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9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94.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5.对于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答∶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96.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时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9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8天的;(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9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9.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 以上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00.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答∶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