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100问(十)
导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小至个人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运行,已成为日常生活及商业往来中最频繁、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合同编的内容有很多变化。因此,了解合同订立的常见问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根据小编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年的实务经验,特列出较为常见的重点问题100问,以使读者对合同编有初步了解,并且在实务操作中避免踩雷。
Q:91、对方违约的,履行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哪些情形 ?起诉时是否应主张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 ?
A: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起诉时应当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否则会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无法判决。以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守约方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对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请求,守约方可以同时要求,也可以任选其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Q:92、定金合同何时生效?
A:定金是指,以支付定金来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在双方签订盖章时并未生效,应自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Q:93、定金合同中,定金金额约定多少合适?
A:定金金额应不超过主合同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超出部分视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Q:94 、定金合同中,一方不履约怎么办?实际损失大于定金数额怎么办?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可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的,则定金不予退还;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约的,则应当向给付方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选一)。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Q:95、民间借贷中高利贷事件频出,作为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高额利息?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年8月 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因此,法律认可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为 15.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超出 15.4%以外的利息可以不予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Q:96、新买的烧水壶炸裂导致我受伤的,我该主张销售方违约责任 ?还是生产方的侵权责任 ?
A:都可以,但只能二选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比如购买烧水壶的行为,属于消费者与销售方之间构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受到损害,产生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这时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指向为同一事物 ,但受损害方不能同时两者都获得,因此,想要维护权益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追责。
Q:97、因抢救意图自杀的人而受伤,是否可以要求他补偿?
A:可以,抢救意图自杀的人属于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明确了无因管理的定义,即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如果管理人在此期间受到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Q:98、我将张三的车辆误认为自己的进行了修理,是否可以要求张三向我支付修理费?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张三车辆所获得维修属于不当得利,该得利方式不是通过双方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所以得利人获利无法律根据,因此属于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或相应价值。
Q:99、我意外拾取贵重物品后,由于长时间没有失主认领,交给了公安部门代为保管,后来找到失主要我返还物品,他可以要求我赔偿么?
A: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善意的拾得遗失物者将遗失物合法处置的,其取得的物品(利益)已经不存在 ,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Q:100、小三冒充我,和我老公一起把房子(夫妻共同财产)卖了,并且拿走属于我的房款,我是否可以向小三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小三明知其没有获得售房款的法律根据,仍冒名售房并占有房款,属于恶意得利,因此,原配不仅可以要求小三返还属于原配的售房款份额,还能对于房价上涨所获得的房屋增值部分要求返还,如果售房行为给原配造成损失的,原配可以继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