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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宝典】合同订立方面的法律知识---《民法典》合同编100问(九)
日期:2022-02-11 03:02:43    点击:1040    属于:企业宝典

《民法典》合同编100问(九)

  导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小至个人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运行,已成为日常生活及商业往来中最频繁、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合同编的内容有很多变化。因此,了解合同订立的常见问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根据小编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年的实务经验,特列出较为常见的重点问题100问,以使读者对合同编有初步了解,并且在实务操作中避免踩雷。

  Q:81、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一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

  A:区别于有期限的合同,不定期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合同债务不因债务人的一次履行可或合同期限届满而消灭 ,因此,为了摆脱长时间束缚造成的合同不公平或阻碍其他合作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无理由结束合同关系的终止权,可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以便相对人做出必要准备。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Q:82、服装买卖合同中,服装供应商分多批次交付不同款式服装的,其中一批不符合约定,订货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后续的订货合同?

  A:我们需要明确在买卖合同中,订立长期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1)如果仅是因为其中一批货物履约不符合约定或根本违约,不影响之后的货物履约,那么可就该批违约货物进行解约,整个货物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属于针对某一批次标的物的解除。

  (2)如果是因为该批货物履约瑕疵导致之后各批货物的履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则可直接解除本批及之后的全部合同,属于针对未来待交付标的物的解除。

  举例说明,如果某商场与服装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该服装公司每月向商场供应服装,某日交付的一批服装发现不合格,那么商场可以解除该批服装,但不会解除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

  又如,甲超市为了在中秋节来临之前出售某月饼,与乙工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在农历八月初一、八月初三、八月初五、八月初十分四次交付 100箱月饼,每次 25箱。乙方前两次依约交付,第三次交付却至八月十六才完成。由于第三次交货已过中秋节,第四次的标的物交付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就第三、第四批的月饼解除整个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Q:83、所有属于"针对某一批次标的物的解除"都只能解除该批货物么?有没有例外情况?

  A:有的,如果标的物在使用性能或性质上与其他各批标的物是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全部标的物予以解除。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分批交付设备的不同部件用于组装。其中交付的一组部件不符合约定,那所有的部件都不能正常组装,会致使该套设备无法使用,即使之前交付的部件合格,买受人也有权解除整个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Q:84、出借人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该怎么办?

  A:可以以实际收款额(扣除利息后的实到借款额)为借款本金计算,偿付后续的各期还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Q:85、民间借贷中高利贷事件频出,作为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高额利息?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年8月 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因此,法律认可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为 15.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超出 15.4%以外的利息可以不予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Q:86、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将房屋出售的,承租人是否可以继续居住?

  A: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不论房屋所有权如何变动,都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即使新房东要求承租人搬离 ,承租人也可以根据赁合同主张继续覆约 ,只不过,承租人的履约对象由日房东变更为了新房东,承租人不应再将房租支付给旧房东。如果新房东不愿再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则应当承担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Q:87、小区业主认为不需要物业服务,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针对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员是否可以断电断水以催缴物业费?

  A: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员催缴物业费也不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Q:88∶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可否更换物业公司?

  A:可以,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行使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 ,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程序,是指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为准,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还必须满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是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必备环节,如果未能经过正当程序作出决定,则不能产生全体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的意思效果。

  Q:89∶解除合同时,一方已经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的该怎么办?

  A: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标的的属性 ,请求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如果解除合同后,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合同履行状况无法恢复或不容易恢复(例如标的物已经损毁无法直接返还的),或当事人在清理条款或解除协议中有补救措施的约定的,或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的,不必恢复原状,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即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当事人应当返还所取得的给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90∶主张对方违约责任的,计算违约造成的损失额时,是否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A:可以,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益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必须以"可预见"为限,包括以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类比同类型合同中守约方可得利益为参考等方式来计算赔偿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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