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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宝典】企业合规方面的法律知识---企业合规监管十大问题解析及通用合规标准(下)
日期:2022-03-14 10:03:40    点击:2937    属于:企业宝典

  06不需要每个企业都搭建合规体系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搭建需要7个方面∶

  (一)完善企业管理组织框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管理岗位;(二)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三)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四)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五)建立违规问责机制;(六)培育企业合规文化;(七)建立合规管理循环运行体系。

  成本太高!由于涉案企业多为小型企业与中型企业,故应区分简易合规(以某段时间不触碰某条罪名与关联违法事项为合规监督重点、适用于小微型企业)与深度合规(以企业自行运作完整合规体系为合规监督重点、适用于中型企业)。

  简单地说,针对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课外辅导老师应该提供常考点的答案让学生背诵即可,然后课外辅导老师再摸底考试几次。目标是力求在学校内考试中能 60分及格;针对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课外辅导老师要给学生梳理笔记(系统性再学一遍)尽可能实现融会贯通(弄懂延伸的考点),然后课外辅导老师再摸底考试几次,目标是力求在学校内考试超过 85分。这里的"课外辅导老师"就是第三方监管人(体制外的"师")、"学校内考试的老师"就是主管部门。

  再举一例,企业排污,若做简易合规,可在整改要点、监督目标、监督要点3方面汇总。整改要点∶环评材料是否齐备、监督目标∶是否存在敏感区、监督要点∶污染物种类及去向;整改要点∶三同时材料是否齐备、监督目标∶是否竣工验收、监督要点∶污染物种类及去向;整改要点∶排污许可材料是否齐备、监督目标∶许可排放种类及总量、监督要点∶排放口设置是否合法…。

  若做深度合规,则需要建立大量制度、定期不定期自行检查外加被随机抽查。包括且不限于合规理念、文化、合规章程、水合规制度、大气合规制度、固废合规制度、危废合规制度、应急制度…

  07第三方监管人考察不排斥企业自行整改

  检察监督下的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按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文件的表述 ,称为"刑事合规法律监督";将企业自主进行的合规制度建设,称为"企业自主合规"。我们认为的第三方监管人包括体制内外的专家、主管部门业务骨干、体制外的"师"。

  二者区别举个例子∶纪委派驻检察院纪检组有权力监督该单位公职人员的作风问题、廉政问题与效能问题。而且派纪检组的监督模式分为 2种∶直接监督(如随机抽查)、监督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的检查情况。派驻纪检组监督的同时,当然不排斥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的针对上述3大事项的自行检查。

  至于如何反映自行查改的成果,可以借鉴闲鱼网络生态专项治理的公告内容,向第三方监管人定期公示整改行动和整改数据。

  所以第三方监管人考察整改的同时企业当然也可以自行整改。对应的是,企业出具的是自查整改报告书(内附整改的工作记录、台账、处分情况等材料)。

  这需要企业自身(自行查摆问题)与第三方监管人共同点∶汇总常见违规风险点-—让企业去自查-第三方监管人/主管部门再去查。查不出问题(或仅仅查出小问题)则反映整改到位。此时第三方监管人就是类似执法人员。

  从规范上讲"刑事合规法律监督"与"企业自主合规"存在如下区别∶

  (一)权力来源不同

  合规法律监督源自检察权、企业自主合规源自自主经营权。实践中,有不少企业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法律体检"、"合规建设" ,这一类事务是企业主按照自己的意思,对企业l进行规范化的治理,所体现的是企业自主经营权,属干私权行使。

  (二)法律效果不同

  刑事合规法律监督的目的是对企业、对人(排除"蛀虫"人员)不捕不诉。这一决定,是检察官对合规承诺的兑现。企业自主合规旨在事前建立合规体系,识别、防范与应对违规风险。具体而言∶首先,能够有效识别企业经营中的违法风险;其次,在发现违法风险之后,能够通过制度运转,有效阻止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最后,即便出现违法行为,基于企业的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能够被认定为个人违法而非企业违法,对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有效保护。

  (三)关注重点不同

  合规法律监督的关注重点在于刑法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在以上阐述的基础上,刑事合规法律监督本质上是刑事检察权的裁量,检察官开展这项工作,不论所涉犯罪的性质如何、所进行的合规涵盖多广、监督人是否包含了主管部门,检察官监督的重点应当围绕刑事检察权展开,也就是批捕还是不批捕、起诉还是不起诉、建议缓刑还是实刑。因此,检察官对于企业合规的监督,必须要围绕刑法的目的进行,从刑法的角度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考量,并仅仅围绕刑法和配套的规定加以裁量。

  具体而言,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某个法益。刑事合规法律监督就必须要考虑企业的合规整改(专项合规整改)是否能够有效的弥补这种损失。刑罚也具有特殊预防的功能,也就是说通过刑罚的实施要起到预防犯罪人(单位)再次犯罪,那么刑事合规法律监督也就必须要考虑通过合规整改,能否有效起到预防企业再犯的目的。只有从这几个角度进行考量,检察官方才能的够据此裁量行使刑事检察权,做出是否对企业进行宽缓处理、做何种宽缓处理的决定。企业自主合规的关注重点在于各种因素的动态平衡企业自主合规本身是企业完善治理体系的过程,但现代企业的治理并非划一条红线那么简单 ,必须要考虑各种因素,是综合考量的结果。诸如 ,企业的管理必须与员工的活力相平衡,企业的风险管理必须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相平衡,企业的人员素质必须与用工成本相平衡。

  企业自主合规的过程中,出台纸面上的合规是非常容易的甚至是可以套用的,但是建立与企业自身相契合且行之有效的合规体系却是非常艰难的,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长期动态跟踪并随时调整。

  (四)专业机构地位不同

  刑事合规法律监督中专业机构是第三方监管人在一些检察官出台的试行办法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作为监管人介入刑事合规法律监督,并承担制定合规计划、监督计划实施的职责,相应的费用也要求涉案企业自行承担。但专业机构并不是涉案企业的服务者,而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履行职责,

  并不代表涉案企业的利益,而是要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履行职责,并给出中肯的专业评价,因此对于涉案企业意愿的尊重也比较有限。此种情况之下,专业机构不仅不能承担对涉案企业的保密义务,反而要如实地记录并报告涉案企业不利的信息。

  企业自主合规中专业机构是企业的服务者在企业自主合规中,专业机构基于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提供专业服务,必须忠于企业的利益,一切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只要不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面在履职过程中不能违背企业的自主意愿,另一方面对于获知的不利信息也依法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此外,2份报告(企业自查整改报告、第三方监管人考察报告)的内容是存在重叠的。更重要的是,实践中企业不怎么会写或者说写的报告就像保证书/承诺书。与此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都知道"自己无法证明自己行为合法" ,就好像"一纸情况说明无法排除XXBG的合理怀疑"一样。所以,对企业整改报告的格式我们没有要求,只要"一案三查"中的"后两查"没有

  查出问题基本可以表明企业整改有效。

  实务中,倾向企业出具的报告简单点,内容包括对常见违规风险点的自查整改情况即可(小微企业不出也行/但对于第三方监管人的异议的内容需要写入报告并提交)。企业也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披露给检察官,哪怕你是主管部门。检察官也不可能介入企业治理如此之深;第三方监管部门出具的报告需要详细。

  (五)人员来源不同

  刑事合规法律监督人员是有检察官委托的第三方监管人,具体来源可以与专业团队签订协议或建立合规联盟(体制内外的专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体制外专业团队等)指派人员的方式。企业自主合规,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外包)也可以自行招聘单位内部的合规师进行(内聘)。

  08出台合规通用标准不如优化现有合规标准的细节

  最了解企业是否合规以及如何整改的不是检察机关,而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他们在环保、税务、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监管经验和专业优势。我们虽然汇总了尽职调查报告、上市企业法律意见报告、破产清算法律意见报告的写法,推出了《合规监督员如何撰写监管考察报告(报告篇)》但始终觉得还是不够完整与规范。所以合规通用标准或验收标准,离不开主管部门的支持与第三方监管人的助力,他们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要胜过检察机关。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即使合规基本标准做了出来 ,后续针对不同领域、类型、规模、违法违规情形的企业还需要优化。就相当于针对安卓12 原生系统还需进行UI的优化,因为建鸿蒙系统是非常难且不容易的了不起的伟大工程。

  检察机关对于合规标准能做什么?我们认为主要是对于现有合规标准中的优化。如《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39号)规定,该规定本质就是合规标准,告诉大家这种情况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之一(符合该规定的是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不符合该规定未必不是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但是可以从其背后的法理将其优化为更加普适、操作性更强、实践效果更好的合规。

  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的概念如何理解?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

  所谓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是指据以进行交易所依据的合同形式,即∶纳税义务是基于谁与谁之间的合同来发生的,真实交易就在谁与谁之间。通俗点,基于谁与谁之间的合同来进行交易的,发票就应当开在谁与谁之间,除非另有规定,与背后的谁享有实际利益无关,否则就是"错开"。一旦明知"错开"而依旧如此开票则为虚开。纳税人不但要在实务中懂得这点,在面对稽查部门/公安机关过程中也应如此地、如实地表述,极易将不是虚开的行为按照虚开来陈述或供述。

  以挂靠申辩为例,如果是真挂靠则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前二者就已经订立合同;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甚至是交易已经完毕后再行补充一个合同(此时存在合理怀疑∶可能是挂靠也可以是合伙),那么性质完全不同,因为并未基于后补的合同来交易。

  三流一致似乎,已经慢慢、渐渐不太符合了现代经济制度,也可能违反增值税本身正在日益变化发展的原理(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一个原理不可能一成不变/要用发展眼光看问题)。比如,我们去淘宝买东西根本不会也不应该审查商品/服务是否为店家亲白发的,店家也不会关注付款的是不是买家自身(因为有专门的代付款APP功能)。

  上述观点就是实务中检察官对现有合规标准中的1个细节提出了更为细致的修正意见,不一定对但最起码可以"疑义相与析",同时反映了检察官正在为合规标准优化作着贡献。

  再举一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进项/虚增成本/减少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骗取增值税)用以抵扣税款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以抵扣税款不构成犯罪。那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用以抵扣税款,构成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想象竞合犯(理论上),实践中多以虚开发票罪处罚。为何虚开专票不骗税的无罪(也在偷逃企业所得税)而虚开普票不骗税(也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有罪?刑罚罪名作为合规的标准,在内容细微处是否需要细节上的优化?处理思路∶要么虚开行为单纯侵犯国家禁止税前扣除利益而可能让企业所得税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时才以虚开发票罪入罪(不论专票普票)同时废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统一为"虚开发票罪"一罪。因为单纯侵犯国家禁止税前扣除利益而影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利益的,非常容易查证、影响相对较小。此外根据最大可能流失标准界定虚开税额,有助于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国家增值税税款不流失进而实现该罪名设立的目的。综上修改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为—无论开具的是专票普票,只要抵扣了不应当抵扣的税款或偷逃了不应该偷逃的税款,导致可被抵扣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状态或导致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状态。

  再举一例,污水的概念,在国标中,是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从源流判断水质)。那么某企业抽取和谁进行循环冷却并将使用一次的冷却水排放回河中(未添加任何药剂/不考虑热量)但该地矿产资源丰富。生态资源局执法人员检测后发现铊元素超标3倍以上/足以入罪 ,是否应该以污染环境罪处理;某公司收购一企业后未发现隐蔽排水管道。某次清洗厂区时候误排入暗管。生态环保局检查发现未超排标准同时该水质高于受纳水体实际水质,是否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所以对"污水"这一环保合规应遵守规定中的基础性概念进行优化∶污水本质是一个相对概念;若企业排污的水质比周边环境水质要好,则不应认定为污水(类化似以上源放K下流游散)。对的认定必须结合科学技术层面。

  比如茶叶是农产品还是食品/经销商对产品的二次拆装怎样算是"销售行为"还是"加工行为"。常见茶叶店在店里对撒散装茶叶进行小袋包装的行为、包装袋是否需要按预包装产品要求进行标注。这个就涉及食品标准中细节因素的规定。

  第一派观点认为,茶农供应的茶叶属于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57条对农产品的定义,茶农加工茶叶过程就是利用小型简陋设备加工,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茶叶店从散装到小袋包装的行为,是为了便于销售行为 ,也不需要根据 GB7718要求标签标识;同时认为 GB7718是适用前提是该产品工业食品(生产主体要有SC),这是对现代企业的要求。

  第二派观点认为,茶农和现代企业是否需要 SC(食品生产许可证)及GB7718的没有这种适用前提。产品供应主体和产品本身就是两条监管线,茶农和现代茶企,应否办 SC还是小作坊证就可以,看生产许可办法和小作坊允许生产目录决定,至于产品是否需要按照 GB7718进行标注,应当根据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的就需要;综上,我认为茶叶是食品,它的加工多数要经过发酵(多多少少)都要,属干哪怕是茶农加工 ,也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其次茶店的行为,我认为已经属于分装行为,应当要有分装许可,产品要根据7718进行标注。

  还有第三派观点认为,根据《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茶叶初加工的是农产品、精加工的是食品;散装的可以分装成预包装,但应符合标识规. 定。

  再举一例,行为人所在合伙企业无证销售河豚鱼(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自认为自创了无毒工艺(对河豚鱼食用的水草进行了优选/河豚毒素沉积的最终来源就是所食用的水草)。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应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9】59号)规定,河鲀毒素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

  这个其实是有待商榷的,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是一个具体危险犯∶个案是否"足以…." ,是需要检察官个别判断的。若真的抽样0毒性(或极低毒性/( GB/5009.206-2016)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是河豚鱼毒性检测标准)就应当认定无罪。这个也是对既有标准的一个细节内容提出的一个小小完善意见吧。

  如何介入企业治理的深度,是下阶段需要汇总探索的重点问题∶介入过深,企业不愿意/若没有不起诉,企业会怪罪检察官与第三方监管人(专家团队);介入过浅,企业很可能后续再次违法犯罪。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也没有存在必要。关于这个问题,也希望实务界与理论界多多研究探索!

  09第三方监管人的人员类型

  采用三位一体的专业团队服务的,即刑事律师+技术律师+非诉律师。刑事合规本身是高度复合的产品,采取刑事+专业/行业+非诉(非诉律师—般在做公司合规风控、股权框架设计、商业模式设计、商业模式合法性审查、交易并购处理等业务/非诉律师在文书和框架设计上更有优势)。举例,单位要写工作报告,那自然要有业务骨干与办公室材料骨干的配合。刑事合规本质是非诉讼业务中的特异服务,只是涉到了部分刑重风险识别内容而已而并非一般刑事业务。这也是刑事律师容易做不好刑事合规的核心原因。

  如果达不到,专业/行业+非诉组合也是一种折中办法;再达不到,专业/行业是最低要求∶专业性的律师主要是挑错,类似干于执法机关检查;非诉讼律师主要是相当于单位内部的组织人事人员与办公室材料人员,目的是把制度与运行机制构建好并确保有效运行。

  比如污染环境案,刑事律师知道超多少倍算犯罪、环保律师知道怎么在各个环节控制、非诉律师知道怎么把这些环节具象到可以操作的制度。具体而言,环保律师可以告诉刑事律师,该工艺中有酸洗,重金属有镍铬,可能涉及大气酸雾污染、水重金属污染、固废危废污染,主要合规入手点是大气污染与水污染合规;该企业存在未验先建的情况需要做环评、自主验收。主要是需要投入资金做污染防治设施。当然环保领域本身也很特殊,常常包含法律+科学技术,所以需要保持和一线学者和环保技术人员的交流和合作;如虚开专票案,刑事律师知道超多少倍算犯罪同时进行团队主导、税务师知道如何进行发票合规的红转出、非诉律师知道怎么护这些环节具象到可操作的制度(非诉具象)。

  10辩护人与第三方监管人身份不能得兼

  企业合规经有效验收的唯一结论,就是不起诉。无他!企业做合规承诺的同时,就是已经明知自己认罪认罚,而"罚"的内容有且仅有不起诉。直白的说,可以约等于理解为"FANGQI"了辩护这一宪法性权利。在此基础上,剔除职业伦理的考虑,辩护人是不适合做第三方监管人的。

  检察官作无罪/存疑不起诉的同时,至多只能建议企业合规整改。如企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由于未达证明标准而存疑不起诉。若做了合规.整改,检察官将建议主管部门从宽行政处罚。但即使要求企业整改,企业整改的积极性或被激励性是不高的。此外,第三方监管人的来源利弊分析∶

  一是检察院指定。检察院指定某事务所或者第三方机构担任第三方监管人。比如检察院通过公开选聘一定数量的体制外的"师"担任。类似于人民监督员、法院的指定破产管理人。但长此以往该形式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垄断引发寻租。只不过现在是初期探索阶段(大家都不怎么会做)故选择有条件的事务所是一时权宜之计。之后最好是省级院指定人才库。

  二是涉案企业自主选择。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选择的自由性。弊端在于拿人钱财、为其说话,不中立。

  三是建立合规联盟。我们单位已与辖区建设最优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建立了合规整改监督机制。具体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了体制外与体制内的两方专业人才库。涉案企业可以在人才库中选定自己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体制内的执法人员(业务骨干)也有义务强化对涉案企业的执法频度。这种方式较为折中,也相对公开透明,有利于净化市场和促进合规制度完善。

  请注意,对于企业合规监管,检察官进行是给与了合法的框架,如何在既有框架做好需要每一个体制外的"师"去奋力探索!上述内容确实是对企业应如何改进、改进哪些方面、改进时间、进行哪些补偿,甚至到报告书写的样本进行规范。为什么呢?因为"这世界上本没有路"。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总是要先拿出个"骡子或马" ,让大家批评指正的。有比如,美国检察官可以践行"保住企业/严惩责任人",但中国可能需要二者都"保"。甚至部分非高管/骨干成员由于知道过多企业秘密(能够太多检举揭发/戴罪立功)导致也符合了不起诉条件。这都是需要本土化探索的,即"一体保护"与"有效切割"的度的问题。

  所以,上述内容仅仅具有参考价值,也希望受到更多的批评指正。

  附∶通用合规标准/通用验收标准

  一、检察官合规不起诉办案流程应包含4阶段∶

  (一)检察官告知合规风险, 并讯问涉案企业是否作出合规承诺。

  (二)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签署合规整改协议,确定考察整改周期。

  (三)检察官会同主管部门选定包括体制内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与第三方监管人(由涉案企业在专家库中选择),对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优化并在整改期内指导监督企业建立、执行整改方案,定期和不定期向检察官对出具考察报告(阶段版)/企业也可以出自查整改报告。

  (四)企业自查整改之后,第三方监管人与执法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并反馈检察官);

  (五)整改期满经公开听证,汇总各方意见后作不起诉与否的决定。

  二、合规整改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一)企业应当建立合规政策和标准,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二)企业应当安排企业的高层人员负责合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和实施;

  (三)企业应当保证不将实质上的裁量权赋予被认为存在违法活动倾向的管理者;

  (四)企业应当向企业所有员工普及合规政策和标准;

  (五)企业应当建立违规举报制度,让员工发现并报告犯罪行为;

  (六)企业应当建立惩戒机制保障,保障合规计划的严格执行;

  (七)企业在发现犯罪行为后应当对合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以预防未来的犯罪。

  三、第三方监管人与体制内的执法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汇总常见违规风险因素,并告知企业。

  四、整改过程中,企业必须定期、不定期地依照合规整改方案进行自查,同时更新整改方案。

  五、在企业自行查摆问题之后,需告知检察官。检察官应立即告知主管部门并建议增强执法频度,同时将执法情况反馈检察官。

  六、检察官应将合规整改?案及整改考察报告及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七、整改期结束前30日,第三方监管人应向检察官提交企业合规整改报告的(最终版)。承办检察官审核完毕后应在合规整改期结束后15日内召开听证会,邀请工商联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主管部门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第三方监管人、企业涉案人员也应到场接受质询。

  八、验收整改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核心要素∶

  (一)企业是否妥善制定整改方案(合规计划)。

  (二)企业是否认真善意地落实整改方案。

  (三)企业有无建立合规体系。

  (四)整改方案/合规体系是否实质性的发生作用。

  (五)从监督整改到自主建设是否已经有效过渡。(要我合规—我要合规)。

  (六)主管部门、第三方监管人有无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瑕疵还是大问题)。

  九、根据听证会情况作不捕不诉与否决定。对不诉的企业及涉案人员,检察官应建议主管部门从宽行政处罚。

  十、检察官与第三方监管人有义务参与主管部门召开的处罚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尽可能促成从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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