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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宝典】企业防范法律提示100条(上)
日期:2022-03-16 01:03:18    点击:2936    属于:企业宝典

  一、签订合同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1.签订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

  完备规范的书面合同,可以约束合作各方诚信履约,保障交易安全,维系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建议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标的额很小能够即时履行的业务外,均要订立一式多份、内容一致的书面合同,并分别由签署各方妥善保存。

  2.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全面明确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签约各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基本条款,建议贵公司与客户订立内容完备、条款文义清楚明确的合同,避免因对合同主要内容未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影响企业实现合同权利。

  当避免贵企业对客户提起诉讼后偶到送达难问题,影响诉讼效率,建议在合同中注明联系方式和地址,同时明确约定在将来因此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作为诉讼文书送达的地址。

  3.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人的权限

  当贵企业的合同相对方是单位时,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出面签订合同,建议同时加盖单位的公章,避免日后对合同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出面签订合同,请贵企业务必审查该签约人是否取得了单位的合法授权,避免因签约人未取得单位的合法授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4.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

  当贵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明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等文件。业务人员离职后,建议贵企业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5.严格企业的印章管理

  建议贵企业完善有关公章保管和使用制度,避免盗盖、偷盖公司印章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合同相对方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贵企业的权益。不要试图通过使用两套或多套公章规避合同责任,因为即使订立合同时加盖的是企业L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如果签约人在盖章时有合法的代表权或代理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妥善保管有关合同变更的文件材料

  合同订立后,双方可能会对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为避免发生纷争,建议贵企业针对变更内容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不方便签署书面协议的,也要妥善保管对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7.依法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贵企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贵企业的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的,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贵企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即使尽到了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也有权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8.仔细阅读、审慎签订担保合同

  如贵企业需要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于一般的借款、担保合同条款较多,填空式的条款也比较多,建议贵企业仔细研究银行等出借人提供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要求对方做出说明,还要将填空式条款全部填写,无用之外作划线处理。一定要杜绝在空白借款和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

  如贵企业需要对方提供保证,在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写明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不要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面临法院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的风险。

  9.签署保证合同时要慎重约定保证方式

  无论贵企业作为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均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等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请务必在合同中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 并充分注意到"连带保证"的高风险性。

  保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作出的保证,如果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作出的保证,如对保证方式约定或约定不明,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会执行保证人财产,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发现对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如果贵企业认为对方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对方利用你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作出的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贵企业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

  11.签订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如果贵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违法,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比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合同;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合同内容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情形。

  二、履行合同方需注意的事项

  12.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诚信履行

  贵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即受法律保护,签约各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单位名称改变、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护贵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3.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时及时主张免除合同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当贵企业因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避免因未尽到通知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扩大而承担相应责任。

  当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合同履行艰难,继续履行合同对贵企业明显不公平的,要及时与对方重新协商,互谅互让,诚信谈判,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方式,,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维持合同关系,促进交易完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只有在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才会得到支持,仅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14.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

  贵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贵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贵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15.应遵守减损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

  如果贵企业的客户违约,建议贵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贵企业可以主张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贵企业消极对待、放任己方损失的扩大,对于己方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如果对方违约造成贵企业损失,但是贵企业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少相应的赔偿损失数额。

  16.及时对购进货物进行检验

  贵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务必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贵企业丧失索赔权。

  17.理性审慎行使合同解除权

  鼓励交易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建议贵企业在交易中不要轻易解除合同。

  即使对方违约、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也要根据对方违约程度轻重,客观判断是否影响贵企业合同目的的实现,理性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如果仅是轻微违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贵企业请求解除合同将无法得到支持。

  虽然未约定解除事由,但如果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贵企业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客户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客户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4)客户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

  贵企业对客户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可能面临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限,请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也可能面临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19.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货物订购等业务中,如果贵企业与对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则构成预约合同;如果对方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贵企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贵企业也应当避免因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而被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治理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20.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客户的利益,更与公司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以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资产,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如系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向公司交付。

  21.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则可能被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继续缴纳出资、违约或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还有可能被公司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请注意,股东的下列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2.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

  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认缴的形式,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形,尽管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3.审慎决定隐名投资、股权代持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股权代持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不要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法律风险主要有∶(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如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将可能面临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股权的受让人、质押权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会受到损害。

  24.原始出资或受让股权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在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一定及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收购他人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以免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25.转让股权应当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权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股权,否则,可能要面对如下法律风险∶(1)对其他股东承担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2)向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获得股权的股权购买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6.股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为股东如果拟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或通知确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有不被保护的风险。

  27.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原则上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8.要避免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应当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分开。如果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且无法区分,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注意避免下列行为∶(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用、使用。

  29.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过度支配和控制公司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 ,并因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具体行为要避免∶(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30.避免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承担责任

  如果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场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或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并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31.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股东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32.股东会、董事会要依法作出决议

  贵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作出决议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规范进行。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都可能面临相关决议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33.公司应谨慎合规地为他人提供担保

  建议贵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慎重以公司的信誉或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可能会使公司承担巨大的担保或赔偿责任,给公司的运营甚至存续造成不可预估的风险。

  贵公司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请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决定担保事项,且遵照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

  贵公司决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由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4.接受公司的担保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所以,贵公司在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建议一定审慎审查其他公司章程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决议机关、担保限额的规定,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取得章程规定的公司授权,否则,贵公司可能会因为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担保。

  35.接受公司担保但未尽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被认定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请求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并且决议的表决程序合法,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被认定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3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37.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善待中小股东,并注意保护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有助于企业的永续稳定发展。

  贵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决议的,应当诚信地按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以经营恶化等理由抗辩无法执行决议的,可能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38.不履行清算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公司出现营业期满、公司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清算事由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法清算完毕后,电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切勿对清算责任故意逃避或置之不理 ,否则可能要

  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要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9.尽力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

  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之间基于信任一起成立企业,在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力协力。

  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一定要尽力协调解决公司内部分歧,慎重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可以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的方式使公司存续。但如果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也会面临被法院判决解散的风险。

  四、企业融资借贷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40.首选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对象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具有流程规范、资金规模大、利率低、借款周期长等优势,建议贵企业在面临融资需求时,尽量选择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1.可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向职工集资

  法律不禁止企业以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向本企业职工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通过企业职工个人名义向亲友借款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即不能扩大职工集资范围,否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法律禁止企业将职工的集资款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牟利。

  42.注意防范金融服务等公司的套路或隐性融资成本

  贵企业在融资时,如果向金融服务公司等机构寻找借款,上述机构可能承诺以极低费用诱使企业接受服务,但会以砍头息、担保费、增信费、服务费、保险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甚至私自扣留企业借款或还款。建议贵企业务必认真核算资金成本,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资金来往账户,防止资金被他人占用或被动增加融资成本,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43.积极选择尝试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并注意风险防范

  贵企业可以尝试选择与银行或者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以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获取融资。同时,要注意防范创新融资模式的风险,不得虚构交易取得保理融资款,也要注意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责任区别,前者保理商可以要求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后者的责任仅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承担。

  44.审慎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建议贵企业不要因为友情或帮忙而随意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必须提供担保,建议充分评估借款人征信资质、经营状况,并可与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保障自身权益。

  45.注意识别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较高风险

  如果贵企业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建议审慎核实借款用途,识别是否是具有较高风险的"借新还日";如果贵企业对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系"借新还旧"不知情的,可以主张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借新还旧"明确知情,或者同时是"I旧日贷"和"新贷"保证人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46.慎重选择互保联保的贷款

  互保联保能够为企业增加信用,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融资,但企业也应当充分认识互保联保模式的风险。如果贵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被要求组织数个需要贷款的企业组成联保团体或为该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的客户提供担保,建议贵企业认真考量联保团队内其他企业的经营或资信状况,评估风险,慎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47.正确看待借款人涉嫌犯罪与保证人责任的关系

  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构成犯罪的,如果其犯罪与银行贷款的事实不是同一事实,则该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案件的审理。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犯罪的,如果没有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和保证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建议企业严格遵守法律和规程,慎重核实借款人资质信用,不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不配合借款人或银行的制假要求,避免自身陷入刑事案件。

  48.可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临时的资金拆借

  法律不禁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但不具备出借资质的民营企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建议贵企业只限于帮助他人临时周转目的出借资金 ,如果收取了利息,应当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49.严禁高利转贷

  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企业借款、本单位员工的集资款转贷给他人牟利,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担保等均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建议贵企业合规、稳健经营,依法依约将上述融资款项用于实体业务之中。

  50.不要越过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

  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合理利息,但同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8月的最新LPR利率标准为 3.85%,该利率标准的四倍为 15.4%)。

  51.禁止收取"砍头息"

  法律明确禁止"砍头息"。如果借款人提出借款中存在"砍头息",经审查属实,法院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而不是仅凭借条,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来认定。如果贵企业向他人借款的,遇到"砍头息"应保存好相应的证据维权。贵企业出借给他人款项的,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交付借款数额。

  52.借款中尽量避免现金交易

  建议贵企业在出借资金、偿还本息等款项时,务必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并在备注一栏明确说明转款用途。如果遇到必须现金交付的场合,可以通过保留取款凭证、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字据、交付过程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53.对外出借款项接受抵押担保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建议贵企业对外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及时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可能面临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风险。

  54.企业借款应当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明确区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不要用于企业。如果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的借款不要用于个人。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请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55.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务必做到"共债共签"

  如果贵企业出借款项给夫妻二人,建议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防止其以离婚、转移资产等形式逃避债务。否则,如果发生纠纷,未签字的一方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则贵企业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此款项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要面临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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