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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宝典】企业防范法律提示100条(下)
日期:2022-03-17 01:03:08    点击:2954    属于:企业宝典

  五、建设施工和房地产经营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56.建筑公司不要出借资质

  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是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的条件,也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出借资质可能面对如下法律风险;

  (1)可能会与借用人一起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对借用人所欠材料款、机械设备款、对外融资借款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能会与借用人一起被发包人起诉,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现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损害的,还可能面临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

  (3)一旦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 ,被采取执行措施,会严重影响企业征信,导致日后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受限。

  57.建筑企业不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包工程后,基于发包人对其施工能力的信赖,应当亲力亲为完成施工。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不仅辜负了发包人的信赖,还丧失了对工程的控制。转包、违法分包链条主体层层抽取利润,导致最终施工人为了获取利润只能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危害公共安全,在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时,转包工程的企业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58.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明确约定工程款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标的大、施工周期长,计价方式复杂。发包人和承包人一定要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还要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以及优惠让利的幅度,如果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引发诉讼,法院可能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规范确定工程价款、超出企业预算的数额,造成亏损。

  59.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务必选择符合投资目的的合作模式

  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庞大的投资经营体系,可采取合同制模式,也可采用公司制模式。采用合同制模式权利义务内容清晰、收回投资快捷便利,但是对项目控制能力差;采用公司制模式便于对资金、土地、经营的控制管理 .,但是分配利润、收回投资须按公司法的特殊程序处理。所以,如果贵公司预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一定要充分了解不同合作方式的优劣,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合作模式。

  60.房地产企业应当注意防范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而引发集团诉讼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尽量开展五证齐全、可控可期的现房销售,如果进行房屋预售,应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施工、验收、交付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交房时间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争取按期交房,避免业主集体起诉请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时交房的,要依法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避免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企业既要公平合理地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又要诚信履行按期交房、办证等合同义务,以避免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而引发集团诉讼,承担高额违约责任,危及企业生存。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可以判令开发商按照当地租金或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承担违约金。

  61.房地产企业不要"一房两卖"

  房地产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严禁发生"一房两卖"的情形,不仅会承担高额的"一加一赔偿"的惩罚性违约金,还会有损房地产企业的声誉。

  如果购房人存在违约情形,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购房人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一定要在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再将房屋另行销售,防止纠纷发生。

  62.租赁商铺应当充分考察租赁市场、了解租赁物现状

  城市商铺租金价格不断走高,企业运营需要租赁商铺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充分考察市场行情,兼顾疫情常态化对市场的持续影响,避免盲目投资扩大规模导致租赁费巨额损失。

  租赁商铺时,应当全面了解租赁物现状,选择产权明晰、消防验收合格,符合使用目的的商铺,才能安全放心地开展经营,保障投资生意的目的顺利实现。

  63.不断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时可以依法提出终止合同

  对于长期的房屋或商铺租赁合同,如果贵企业事实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贵企业显失公平,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贵企业可以主动与出租方进行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出租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形式僵局,不能任由损失扩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履行,同时公平合理地适当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64.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随着知识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建议贵企业提高全员知识产权风险意识,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考虑采取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避免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企业权益不受侵害。

  65.科学选择研发成果的保护方式

  企业对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要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引发不正当竞争风险。

  产品研发完成后,要根据成果类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考虑技术更新的快慢、采取保密措施的难易程度、企业的战略目的等因素,决定是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起来。如申请专利,应及时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专利之前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既要避免他人泄密,也要避免因自己的使用或销售行为将技术成果提前公开,无法申请专利或导致已申请专利被宣告无效。

  66.预先与技术人员约定自主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建议贵企业与技术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使研发过程有迹可循、有据可查,以避免与参与研发人员日后产生纠纷。

  67.明确约定合作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如果贵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与他人合作,建议在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因权属约定不明导致企业丧失本应取得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68.对外委托技术开发要约定清楚技术验收标准

  贵企业如需对外委托技术开发,,建议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特别是要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 ,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贵企业的合法权益。

  69.委托他人加工时要注意技术成果的保护

  贵企业在委托他人加工时,一些商业秘密可能会让对方知晓,对这类需要"拿出去"的技术,要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如果只能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要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70.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建议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和类别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除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外,还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

  71.申请注册的商标要有显著性和独创性

  贵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贵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还要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2.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建议贵企业对正在使用或拟培育、使用的商标标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对于他人使用相同、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不能通过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制止,甚至发生自己商业标识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不得不停止使用已用标识,造成贵企业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如果贵企业有对外出口或服务的业务,要提前到境外国家申请商标注册,避免遭遇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风险。

  73.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贵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要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有效证据。

  74.使用他人作品要谨防被诉侵权的风险

  贵企业在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文案要尽量自己原创。如必须使用他人作品,要事先审核所使用图片、文案的来源,确保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付过费,以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

  75.受让或被许可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要严格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贵企业拟通过受让、许可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权利已过期,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酿成纠纷。

  76.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

  建议贵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均妥善保存,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

  七、劳动用工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77.加强和解协商、慎重裁员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很多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发生劳资纠纷的风险加大,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疫情防控已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呈现稳定转好态势。建议广大企业提振信心,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的要求,尽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贵企业遇到了工资、社保等劳资纠纷,建议加强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尽可能保留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岗位,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也是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78.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请贵企业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如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且可随时提出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79.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贵企业尊重劳动者选择权,按劳动者的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的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贵企业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80.不要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用工单位请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虽然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用工单位仍然可能面临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的风险。

  81.与有关人员约定保密事项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为避免出现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建议贵企业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82.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保留考勤记录

  贵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83.依法及时缴纳社保

  贵企业要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当然,受疫情影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批准贵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则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4.用书面形式保留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证据

  贵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请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85.做好招聘录用及试用期考核工作

  贵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建议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86.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须依法经民主程序并保留书面证据

  贵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贵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贵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贵企业保留职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材料,都是证明贵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请贵企业注意保留这些证据材料。

  87.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保留事实依据

  贵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建议在贵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劳动者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防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88.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贵企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并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加付 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惩罚的风险。

  89.保留劳动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书面证据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贵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贵企业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90.及时协助劳动者办理失业手续

  劳动关系解除后,如果贵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劳动者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贵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提交办理。

  八、解决纠纷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91.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虽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存在程序复杂、成本高、周期长等缺点,且有败诉风险,这是诉讼程序的天然属性。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更加高效、便捷、成本低。当贵企业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建议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商会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把诉讼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上述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盖章后,贵企业还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加大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提供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和一站式高品质的诉讼服务。对于贵企业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如果适宜解决并且当事人同意的,则开展立案前先行调解。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速裁团队法官依法办理。

  92.积极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以及一裁,终局的特点,建议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优先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注意∶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对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产生分歧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耽误纠纷的及时解决。

  对于劳动争议,法律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3.依法规范行使诉讼权利

  法律是社会科学,也是一项技术,具有专业性、规范性、程序性。贵企业一旦涉诉,希望能够尊重法律、相信法院、客观理性看待诉讼结果。要充分认识诉讼风险,采取正确的诉讼策略,提出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及时主动提供证据,以便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4.要诚信诉讼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贵企业涉诉,请不要滥用管辖异议权、回避权、保全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不要有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诉讼、恶意拖延诉讼、逃避诉讼、规避送达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构成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涉法院执行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95.依法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贵企业在提起诉讼后,如果存在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贵企业其他损害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贵企业是否应当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如果法院责令贵企业提供担保,贵企业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否则可能面临被驳回申请的风险。

  贵企业在起诉前,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要及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是,贵企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进行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续保事项。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贵企业一定要注意关注保全期限何时届满。如果贵企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请务必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

  96.申请执行应及时并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贵企业的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请务必在有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贵企业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有可能面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果不能准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人民法院通过必要手段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则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内容可能因商业风险原因无法实现。

  97.正确把握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对依法经过公证的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贵企业向银行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可能会申请办理公证。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贷款合同,如企业逾期还贷,银行可以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银行有未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全部或部分借款已经实际清偿、公证事项存在违法事由、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等情形,贵企业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提起民事诉讼。

  98.自觉、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有履行内容的法院判决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贵企业涉诉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主动按照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和期限自动履行义务,否则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如果贵企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将会对贵企业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能依法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还可能对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9.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或惩戒措施错误应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纠正

  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和冻结,严格区分企业与股东个人的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财产采取措施。如果贵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严格适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如果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如果贵企业或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认为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撤销但未及时采取撤销措施,或错误被限制消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或解除。

  100.客观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执行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但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最终得到实现,除了法院的执行质量及效率等因素外,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属于"执行不能",而不是"执行难"。

  如果贵企业是债权人,请客观理性地认识"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请贵企业对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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