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起诉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理制度,是不起诉制度与企业合规的结合,其前提是企业愿意开展合规建设并接受考察监督。所以,在检察机关同意适用该制度之后,如何开展企业合规建设,搭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规体系,是该制度实施的重点。目前,有试点单位将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期定为3个月至5个月,也有定为6个月至1年甚至更长。基于“改革合法性”考虑,合规考察期的期限设置主要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寻求尽可能长的考察期限,以便为有效的合规监管创造时间保障。有效的合规监管模式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的关键,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该项改革行动的成败。从现有案例来看,合规监管都不是检察机关一家所为,借助外部监管力量是大势所趋,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也必不可少。在最高检公布的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某污染环境案件中,辖区政府、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工商联和律师共同参与了监管后期的评估听证。在辽宁省检等十机关《合规考察制度意见》中也规定,对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合规考察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邀请行政监管机关、参与合规考察的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全面审查涉罪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在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中,则明确规定,“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对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的律师事务所”。一是检察机关主导模式。即由检察机关主导聘请专业机构作为外部监管人。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二是独立监控人模式(专业监管模式)。即由涉案企业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担任独立监控人。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三是行政部门监管模式。即由检察机关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担任考察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检察机关一般会与涉案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书,有的地方还要求出具合规承诺。合规监管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企业承担配合调查、赔偿被害人或缴纳罚款的义务;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企业合规计划的监管模式;合规计划的定期报告;协议考察期限;考察结果的应用;违约法律后果等。此类协议究竟如何定性,目前还没有定论。一份有效的、能获得检察机关认可的合规建设计划,是企业获得不起诉等宽大处理的首要前提。辽宁省检等十机关《合规考察制度意见》对合规计划的要求是,“合规计划应针对企业涉嫌的罪名,对于引发犯罪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问题和漏洞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制定完备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方式,在制度上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 。合规报告包括合规计划执行过程中定期报送的《合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合规考察期届满时出具的《合规评估意见报告》。前者由企业在专业人士协助下定期向监管部门或独立监管人提供,接受过程监督;后者是考察结束后,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合规协议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评估,其评估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考察期届满,监管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检察机关将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涉罪企业按要求完成合规建设,在考察期内没有发生违反监管协议要求的情形,一般应当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也可以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对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也可以建议宽大处理。按照合规不起诉制度公开性的要求,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时,一般应公开进行,并邀请行政机关、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监督主体参与审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