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营企业合规激励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日期:2022-07-22 02:07:28    点击:2324    属于:企业合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为民营企业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社会主义新时代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为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一、民营企业合规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关系
民营企业合规是法治社会背景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民营企业合规一方面关注企业自身的各类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和治理流程,另一方面关注如何保障企业的内部运行同法律、法规等外部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从而在预防和减少企业各类法律风险的同时推动社会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获得强化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民营企业合规,可以有效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力度。民营企业在肩负着经营和组织职责的同时,也将承担着各类风险。而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民营企业最应该关注的显然是法律层面的风险。而这种法律风险的防控不能仅依赖法律规范的外部制约,还应当通过企业自身的内部法律风险管理。通过民营企业合规,可以针对性地弥补上述不足,有效预防侵犯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民营企业合规,可以大幅降低民营企业的司法诉讼成本。民营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各类复杂社会活动的同时,难以避免地也会同各类主体产生争议和纠纷,需要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司法诉讼成本也将成为民营企业运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如果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能形成完善的司法诉讼风险预防机制和成本内控机制,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司法诉讼成本还可能急剧提升,甚至到企业难以承受的程度。因此,仅依赖公正严明的外部司法环境,并不能保证可以降低企业自身的司法诉讼成本,民营企业自身亦要强化内部合规体系,将权益维护、诉讼程序、证据留存等有利于控制司法诉讼风险和成本的机制内嵌到企业经营管理中。
二、民营企业合规制度的完善推广需要政法机关的激励
民营企业在规模上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人员构成上往往以家族、同学、同乡为基础关系纽带,企业文化、管理制度一方面呈现出“一言堂”特点,一方面又呈现出“纪律涣散”特点。所以,民营企业组织管理不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缺失成为普遍现象。尽管民营企业合规可以明显强化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但依然有大量民营企业,对建立内部合规体系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动力。因此,民营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不足,也在所有的企业类型中表现最为突出。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政法机关应当树立主动服务理念,努力为民营企业合规提供更多的指导和便利。例如,目前许多法院已经开始主动发布民企企业特定领域的法律风险提示,这其实就是一种政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合规进行指引的积极尝试。更进一步,应当将民营企业有无合规计划或者合规计划实施的效果,作为民营企业承担各类法律责任时的一种积极事由,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减免。例如,当前检察机关已经开始进行的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就是从正向激励民营企业积极构建合规制度。
因此,政法机关建设民营企业的法治营商环境,不能仅停留在不设置“路障”,不阻碍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管理层面上;更要进一步体现在多设置“路标”,通过激励民营企业主动建立合规体系,来提升法律公共服务水平。
三、民营企业合规激励的具体实现模式
民营企业合规可以成为民营企业承担各类法律责任的积极事由,有着其内部的合理性。即便民营企业因为企业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或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如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理地制定和实施了合规制度,此时可以认为其已然尽到监督义务,存在免责的可行性。即便在由于民营企业未能建立有效合规制度不能免责的场景下,也应当考虑民营企业如果主动完善、强化自身合规制度,会带来预防企业再次违法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增益,来减少其责任承担给予激励。
其一,民营企业合规与免责。为激励企业合规的积极性,当前部分国家已然立法将企业合规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一方面,表现为对民营企业事前合规的免责。例如,意大利单行刑法中规定,公司如果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来防止特定犯罪的出现,即便该犯罪依然出现,也可以从主观上认定单位不具备罪过,不承担刑事责任。英国的反贿赂法中亦规定,公司如果已经建立了防止相关个人实施贿赂行为的制度,公司可以免于承担相关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企业事后合规的免责。例如,美国联邦和大部分州的检察机关都认可,如果涉罪企业可以建立和完善公司职业规范、守法计划和内控机制,从而取得与刑罚相同的效果,可以不予以起诉。我国目前正在推广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亦是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的一种相似探索。
其二,民营企业合规与责任减轻。民营企业合规具有预防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功能,但即使最好的预防体系也不能完全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履行了合规义务仍然未能避免违法行为发生的场合,政法机关也不宜完全否定企业的合规努力,可以通过责任减免予以肯定性的激励。因此,我国未来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建立较好合规体系的民营企业,在责任有无、大小的认定上应当给予一定的立法、司法奖励,给予积极的正向评价,从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主动地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合规体系。

来源:土豆法律在线


联系人:副秘书长陈浩

电话:024-22733281   手机:13604035276

邮箱:LNLDRSZYYJH@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商务大厦607

Copyright © 2019-2023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21008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