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第三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金赔偿的,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2019)辽01民终10567号
基本案情
于某于2018年7月9日入职沈阳某有限公司处,从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某离职前平均工资为5747.50元。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记载:于某的现参保单位系第三方用人单位,参保状态为正常。
另查明:于某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其中请求未交保险、保险金10000元。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于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关于于某主张社会保险及失业赔偿10000元。根据于某提供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于某的保险缴费单位在第三方用人单位,且参保状态系正常,其保险关系并未转出。在此情况下,沈阳某有限公司不可能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于某本人对该情况是明知的,对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是明知的,现主张社会保险及失业赔偿显然有悖诚信原则,且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若劳动者已在第三方单位缴纳社保,应当问询缴纳情况,以及是否有转出的打算。若劳动者无转出保险关系的计划,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以此避免劳动者后期转出保险关系带来的向其支付失业赔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