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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案例】员工离职或被开除,未分配的提成不再发放的制度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20-07-07 01:07:10    点击:871    属于:企业合规


员工离职或被开除,未分配的提成不再发放的制度约定是否有效?

(2020)苏01民终2336号


案情简要

章某于2016年12月12日进入慧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章某在销售岗位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3月23日,章某向慧德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载明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同日慧德公司出具“关于与章某通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章某要求慧德公司支付其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未发放的销售提成。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慧德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项目提成奖励办法》,该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且章某已经知晓。离职或被开除,未分配的提成不再发放。该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是在章某离职之前,章某应当遵守。故判令按照《项目提成奖励办法》分分配方法,对于章某离职前已经分配的提成应向章某进行发放。

二审法院认为,慧德公司提交的《项目提成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提成支付流程为“第二笔付款到后提成第一笔付款的激励;后续以此类推;最后一笔回款结束,提取所有未分配的提成”,以及“人员离职,全部未完成的项目视为放弃所有未分配的权利,不再享受任何提成”。从章某提交的慧德咨询项目分配方案也能反映出慧德公司系实际按照“第二笔付款到后提成第一笔付款的激励;后续以此类推;最后一笔回款结束,提取所有未分配的提成”的方案分配提成,且该《项目提成奖励办法》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有争议的六个项目的提成,本院认为,上述项目中四个项目的第二笔回款在章某离职时均未到账,而另外俩个项目的回款到账时间均在章某离职后,故章某离职时上述项目均不具备《项目提成奖励办法》规定的发放提成的条件,且慧德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项目的提成已向其他员工分配,对章某主张慧德公司支付上述项目提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意见

销售提成系激励性报酬,用人单位通过何种分配方案鼓励销售人员,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项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且劳动者已经知晓,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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